
2001年4月至7月间,时年28岁的宋某实施了多起抢劫和盗窃犯罪。他采用捂嘴、蒙头、捆绑手脚等方式控制被害人,抢走现金、鸡、罐头等财物,涉案价值6000余元。2024年11月,52岁的宋某被逮捕,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,宋某不服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宋某的上诉吉林炒股配资平台,维持原判。

判决书显示,宋某主要在2001年4月至7月期间实施了五次入户抢劫和三次入户盗窃。其中一次抢劫发生在2001年4月15日夜,宋某伙同韩某、黄某携带手电筒到王某家,黄某在外望风,韩某和宋某翻墙入室,韩某用被单将王某的头蒙住并持刀将其臀部戳伤,宋某则在屋内翻找财物,最终几人抢得现金500余元并将价值2000余元的铁器装箱用板车拉走。另一次抢劫发生在2001年7月31日凌晨,宋某伙同王某、陈某到定远县青山乡刘某家,采用蒙头、捆绑手脚的方式控制刘某,抢走现金1800余元及两瓶罐头。
宋某还参与了多次盗窃。一次是在李某家中实施盗窃后,又到同村胡某家盗走价值200余元的22只鸡。此外,他还曾盗窃土造烟两包和一把菜刀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暴力、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五次,构成抢劫罪;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三次,构成盗窃罪。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,作案后长期潜逃外地,依法应予以严惩。归案后,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并且亲属替其退清全部违法所得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因此,一审法院判处宋某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。
一审判决后,宋某提起上诉,称自己在抢劫中未实施暴力,情节较轻,希望从轻处罚。辩护人也提出,宋某认罪态度好,建议改判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但二审法院认为,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,依法应数罪并罚,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亲属替其退清全部违法所得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最终驳回上诉吉林炒股配资平台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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